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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提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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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阅读:
  • 时间:2008-8-1 14:19:50

1、申请条件

职工符合《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提取条件(仅适用于广州地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充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函(0464.doc

                                     穗公积金中心函(0480.doc

3、申请时间(仅适用于广州地区)

l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l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l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